摘要:原标题:民间借贷案例裁判规则9则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
私人贷款是指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贷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私人贷款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很容易与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销售等其他法律关系交叉。 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的9起案件的判决摘要,供参考。
1.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摘要】行使抵销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实际财产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要求抵销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主动债权的获取情况,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赔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转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参与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分配,以遏制恶意抵销,维护公平偿还债权的私人法律秩序。
【来源】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六期(总第310期)
2.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瑞星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摘要】在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公司以股东(大)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修改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2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305期)
3.卞松祥与徐峰、徐州利丰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摘要】在私人贷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相当于新贷款担保人为旧贷款提供担保。当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担保人不知道时,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91期)
4.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私人贷款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全面实际履行,应当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来判断。贷款人应当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相关证据应当相互确认。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担保私人贷款债权,这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是转让和担保。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担保协议并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双方同意评估目标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抵销相应数额的债权,确认之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实际转让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当事人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借款人以此为起点,一年后进入重组程序,借款人主张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以股偿债的,不予支持。
对于股权转让和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按照物权宣传原则进行宣传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以优先赔偿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在以担保权人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和担保中,担保权人已成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持有人,作为担保股权享有的优先赔偿权应得到保护,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借款人进入重组程序时,确认股权转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赔偿权,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清偿行为。
股权设置转让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第三方同意以股权为第三方质押债务人债权并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优于转让担保权人。
【来源】2020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79期)
5.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谦与陆荣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二审明确表示一审判决应维持正确,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由于缺乏再审利益,不应支持再审请求,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诚实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
【来源】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7期(总第261期)
6.邵平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各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股东、控制人和主要财务人员、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背景和履行情况应纳入调查范围。
【来源】2017年第三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45期)
7.李占江、朱丽敏、贝洪峰、沈阳东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使用的句子、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本条款的真实含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担保贷款合同,具体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目的,是确保贷款人的知情权、监督,以便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使用或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权利,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和利息。从目的解释的原则可以看出,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肯定会影响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资金的监督,但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会使贷款人无法了解所涉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其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来源】2015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7期)
8.赵军诉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1、夫妻一方涉嫌恶意串通第三方,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姻债务的,夫妻一方单方面承认债务,不一定免除“贷款人”建立和生效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二、二。借款人配偶未参与诉讼,贷款人和借款人未明确放弃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应当增加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形成实质性对抗。3、贷款人仅提供借据证明贷款关系的,应当深入调查辅助事实,判断贷款合意的真实性,如借款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贷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交付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大额贷款只有借据,没有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问或矛盾的,“贷款人”未按照证据规则履行举证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18期)
9.吴国军诉陈晓福、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私人贷款涉嫌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合同当事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不会影响私人贷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私人贷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必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的,不得暂停私人贷款纠纷案件的审理。
【来源】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1期(总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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